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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性侵男生为何会被视为“人生赢家”

2016-08-28 侯虹斌 大家



文 | 侯虹斌


这一两年来冒出了越来越多的新闻事件,让大家开始讨论起在各种各样的性犯罪当中,旁观者应该如何避免“受害者有罪论”了。因为在以往的观点当中,旁人泼在受害女性身上的污水实在是太多了。在不同的事件当中,有的是责怪女性穿着或行为不检,才刺激了别人的伤害欲望;有的是认为熟人强奸都是女性同意了之后却反悔、或者嫌钱太少而陷害男人,犯罪嫌疑人才是可怜者,云云。

这些论调,太熟悉了,也已经反驳了无数次了。但试想一下,如果男性是性侵案中的受害者,这些人会变成一种什么样的态度呢?

在前两天,美国出了一桩新闻:一名加州男学生在16岁时遭女老师性侵,保持关系近一年,该女教师于2013年产下一女,如今男学生将获得学区赔偿600万美元(约人民币4000万)。据台湾《中时电子报》援引《洛杉矶时报》报道,这名男生的律师说,雷兰联合学区所提供的和解金,可能是公家机关因性侵,赔给个人为数最庞大的和解金之一;因为这名学生与家人遭受了严重伤害,而校方对老师罪行的渎职与疏忽,负有重大责任。

现年29岁的女教师怀荷丝特(Laura Whitehurst)2013年7月被捕,并被控41项非法性行为重罪,其中包括先后与三名未成年学生发生关系。如果全都成立,意味她将获刑29年。不过,最后,怀荷丝特以认罪妥协,被判1年徒刑,现在仍在缓刑期间,被列为性罪犯。


▲ 资料图:怀荷丝特(左)在接受询问


美国的法律与中国有很大区别,在民事赔偿方面,每个州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。在确认罪行方面,估计一些中国人就会困惑了,首先,这段“恋情”维持了近一年,多次发生关系;怀荷丝特产孩子时,少年还随侍在侧。难道不是少年自愿的吗?怎么能判定是强奸?但关键在于,这是一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,而且,含有显而易见的权力关系。所谓的“自愿”,是否是真的“自愿”?

社会发展到今天,许多人脑子里对“强奸”或“性侵”的了解,仍然停留在“女人在漆黑的小巷子里被陌生人用刀抵着,反抗得浑身伤痕也无济于事”这种情形下,才“配”叫强暴;殊不知,世界各国的“熟人强奸”已是这种犯罪形式的主流了。如果考虑到“熟人强奸”的报案率比一般强奸案更低这种人之常情,基于权力胁迫、环境压迫以及各种考虑的强奸形式会更多。

上面这件事对于国人来说,新鲜的地方在哪里?是女人性侵男人,而且是一个漂亮的年轻女人性侵男人。于是,在中国的新闻或微博评论里,展示出了匪夷所思的一面。我摘录几条评论吧:

“我怎么觉得男生是真正的人生赢家:解决了性需求,还有了可爱的女儿,最重要的是还有巨额的赔偿金……”

“自己爽歪歪了还告老师性侵,有了孩子喜当爹不说,一转身还捞了个百万富翁。”

“女人玩了钱也到手,一个字,爽。”

“收拾行李,抓紧时间,我们要移民美国。放开那男孩,让这种噩梦降临到我身上吧!”

……

基本上都是一边倒地羡慕该男生。



这并不是孤例。这几年,美国也有好几桩女教师性侵男学生的新闻传播开来,在中国的社交平台上引起过涟猗,我还与人讨论过。比如说,2015年《赫芬顿邮报》3月24日报道,美国弗吉尼亚州一所高中的28岁女教师埃里卡·琳恩·梅萨因性侵2名男学生被起诉;强奸罪成立后,她将面临22年的牢狱之刑。看照片,这位女教师还长得相当漂亮性感。7月份,洛杉矶市某高中一名28岁的华裔女教师涉嫌性侵一名15岁的男学生,该女教师已被逮捕,不过刑期多长暂时没有看到后续的相关报道。从照片来看,也是年轻漂亮。

其实我不应该强调犯罪嫌疑人的外貌“漂亮”,但我想说的是,这些新闻的评论里,以及我与一些熟人或同行(男性)在讨论时候,大家的第一反映是:哇,这个男孩太赚了,求之不得啊,为什么被性侵的不是我呢?

认为被性侵者是“人生赢家”,这么神奇的想法到底是从何而来的?他们对待女性的时候可不是这种态度啊。



但细想,里面的逻辑却是高度一致的。

首先,认为只要是男女发生性关系,不管何种情况(除非认定女性极老丑),男性就是占便宜,女性吃亏。在这种观念之下,哪怕男孩是未成年人,是被权力或其他因素所胁迫,都是赚了的。也因此,才会集体羡慕一个受害者,觉得他被性侵,是“玩”了女人,是“爽”。

其次,与对待女性受害者的态度一样,认为男性受害者是性侵的“共谋者”或“勾引者”。虽然语气不同,但意思都旨在说明:世上本没有性侵,都是受害人的倒打一耙。对女人的,是认为她穿着不当或者“骚”引起被侵犯,这种羞辱方式,我们称之为“荡妇羞辱”;对男人呢,这种明褒暗贬,对他人意志的全然否定,该用个什么词汇好呢?

要知道,性犯罪本质上与性欲无关,而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宣示。



一般认为,男性极少可能成为女性性侵中的受害者(男同性侵则很常见)。一方面,是力量对比上,女性很难胁迫男性;另一方面, 基于生理特点,男性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也很难完成性行为。但如果理解了性犯罪就是权力关系的胁迫,那么,就不奇怪了。现在的社会结构逐渐发生了变化,当女性成为老板、成为上级、成为教师或师傅、成为掌握上游权力的人的时候,就算体力不足,但利用权力照样可以胁迫男性服从;如果对方是未成年男性,辅之以欺骗,那就更难抵抗了;何况现在还有药物辅助呢。

历来,性犯罪的客体都是以女性为主,并不是因为男性的性欲或性能力特别强,而是因为,社会文化让男性拥有了绝对的权力。而现在,少部分女性也拥有了权力,或者相对权力,她们同样可以去胁迫相对弱势的男性服从。不信你看,现在的中国女性贪官也陆续有被揭发的,就跟男性贪官一样,她们也有“与多名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”的标配。



“羡慕受害者”,并不是玩笑话,而是他们以为,性犯罪就是解决性欲,哪怕被不平等的权力所胁迫的性侵,男性仍然是性活动的主导者呢。(附一句:认定是否被性侵,与是否有性快感、性高潮无关。)实际上,他们就是视男性为行走的生殖器,没有感情、没有思想、没有个人意志,只剩下半身的动物。显然,这是对男性的丑化;可惜,很多人还把丑化当作是荣耀。

这些人到底是多缺性生活呢,才会把被强奸当作享受?才会说出“你以为是迫不得己,其实他求之不得”呢?——对了,这样的话,他们也经常用来形容女受害人。

而且,很少人把视线移到到犯罪者身上,都在谈论受害者:是不是因为你骚啊,你是不是很爽啊……实际都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。到了这里,我已经开始怀疑了,是否中国社会并没有“仇女”现象?只不过是“仇弱”和“慕强”,只不过恰好大多数情况下弱者都是女人而己。当这个受害者罕见的是男人的时候,他同样会成为万众取笑的对象。

目前,在中国,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受害者,因为刑法规定该罪行的受害客体是“妇女”;虽然刑法修正案九把男性加为了猥亵罪客体,但猥亵罪从量刑上相对强奸罪轻了很多,而且这种猥亵案的犯罪主体、其实也是男性同性恋。如此看来,法律的制定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了。不要觉得可笑,我看到的情况,恰恰是女权主义者在呼吁,希望能推动法律修正,把男性受害者也纳入刑法的保护当中。

不管受害者是男是女,性犯罪都是对他人身体和人格的严重伤害;把这种伤害桃色化,只能说明持这种看法的人,是何等的低智商和低自尊啊!


【作者简介】

侯虹斌 | 腾讯·大家专栏作者,历史小说作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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